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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十堰求职网更新日期:2012-03-22 17:35:23来源:互联网
缴费期间死亡可清算保险
《规程》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或2008年12月31日前没有领取养老待遇,但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的,可以清算养老保险。此外,参保人员属于建设征地(整建制转居)本人要求清算个人账户的;领取最低养老金的人员;迁入地未开展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也可清算养老保险。
《规程》强调,未在集中认证期限进行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将暂停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相关人员或其亲属补办资格认证手续后,符合领取资格的,将按规定恢复相关待遇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
《规程》还特别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转到外地。
权益记录单列明缴费明细
《规程》明确要求,今后每年3月底前,社保经办机构将为本区县参保人员,打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包括年底累计缴费情况、年度缴费情况等,并通过社保所免费发至参保人。
参保人对个人账户缴费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反映,经核实确需更改的,应及时更改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更改前的记录,经办机构应通过社保所及时将更改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另外,《规程》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开户银行。参保人户口所在地为东城区、西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在北京银行开立专用存折;户口所在地为其他区县的,在北京农商银行开立专用存折。
领取人判刑将中断支付
近日发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规定,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经办机构核实后,将可中断给付。服刑期满或解除劳教后,可凭借相关证明恢复待遇申领。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未领取本息部分可以继承。领取待遇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与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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