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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更新日期:2016-06-23 09:13:10来源:辽宁职工报
案例回放
2012年9月,晋长霞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晋长霞起诉肇事车辆驾驶人周某、周某工作单位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交通费900元、医疗费1086元、误工费113173元。
晋长霞是某公司业务员。为证实其误工损失,一审审理中,晋长霞提交了工资收入证明,但未能提供受伤后收入减少的证据,故一审法院以未能证明受伤后减少的收入为由,未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晋长霞1886元。一审判决后,晋长霞不服,上诉至中院。
在二审过程中,晋长霞为证明其收入减少的数额,提交了盖有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的《收入减少证明》、《工资月收入证明》,但拒绝向法院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经法院传唤,该公司出庭后陈述,未向晋长霞出具过上述两份证明;经当庭比对,两份证明上的印章并非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真实印章。
中院调取的工资银行流水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均显示晋长霞在受伤期间有相应工资收入及纳税。在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晋长霞自述提交的证据系伪造。
中院认为,晋长霞拒绝提交对其不利的证据,同时伪造对其有利的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同时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惩戒。鉴于晋长霞要求赔偿误工费数额巨大,妨害诉讼行为情节严重,依照新民诉法的规定,对晋长霞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专家提示
2012年8月31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个人的罚款金额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应在1万元以下。修改后的民诉法将这一限额提高到了10万元,可以说大大提高了对个人的处罚力度。这次处罚决定达到了民诉法对于个人罚款的最高金额有以下几个原因:
诉讼中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巨大;
私刻公司印章,拒绝提交对己不利的证据,伪造证据等诉讼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
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欺骗法庭性质恶劣;
最重要的是已经触犯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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