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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版”企业年金倒计时,为企业减负

作者:未知更新日期:2016-06-20 15:13:5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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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况:经过12年的试运行,企业年金终将出台正式规定。 近日,人社部起草的《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6日。这是继2004年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后,首次出台相关规定。

经过12年的试运行,企业年金终将出台正式规定。

近日,人社部起草的《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6日。这是继2004年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后,首次出台相关规定。

“从运行时间和发展现状来看,都需要对企业年金进行进一步完善,同时,相关规定的出台也有利于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办法相衔接。”6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孙博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的缴费上限比例与职业年金保持了一致,同时,此前只有盈利企业方可考虑建立年金制度,此次并未强调“盈利”,有利于扩大企业年金的适用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企业年金的定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权益归属等问题,此次修订过程中尚有不同意见。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两种方案,以便听取各方意见。


新规

年金缴费上限下调至8%

《规定》征求意见稿下调了企业年金缴费的上限。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将企业缴费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12%”,并明确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据介绍,这样调整,主要考虑是和职业年金办法的筹资规模大体一致,同时给予企业自主空间。

对国企个人缴费设规定

《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缴费的分配差距做了限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出不超过5倍的规定。据了解,如此规定主要考虑是,企业内部由于岗位不同、责任不同、贡献不同,企业缴费分配存在一定的区别是合理的。但是,又需要同时引导企业合理控制,防止拉大收入分配差距。

年金个人账户归属存变

《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有两处出现两个版本,其一是对企业年金的定义上,其中方案一规定为“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并明确“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方案二规定为“指国家制定政策、企业自主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管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并明确“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两相对比,方案二更详细。

这种出现两种方案的情况,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七条又出现了一次。其中,方案一规定:“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方案二则在这段话之后增加了这样一句话:“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


观点

观点1

分配差距调整后更加公平

企业年金专家、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杨长汉认为,有关部门准备进行这次调整,与原规定一些标准高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标准,以及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相对偏大等问题有关。由于企业缴费是企业年金的绝对主体,这次将企业缴费上限由8.33%降至8%实际上影响并不大。调整的最重要意义其实在于修改后,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办法的筹资标准就可以大体一致了。同时,调整后企业与社会、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都相对更加公平了。应该说,上述调整还是有着正向意义的。

观点2

年金领取更多元化市场化

此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曾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对此杨长汉表示,企业年金本就并非普惠式的社保制度,而是一项基于自愿原则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于有关部门准备取消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代之为更单一的必须分次领取的方式,杨长汉认为这并非一个最佳选项。

他分析,企业年金的领取制度发展方向应该是更加多元化和市场化。这方面有关部门应该更多借助市场化机构的力量,应该不断开发出更加灵活多样的领取待遇方式,这样才能多样化地实现个人要求,进而促进职工与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并产生为其持续缴费的动力。

观点3

欠缺鼓励建立年金内容
      企业年金试行多年,但企业对其反映并没有预期中那么积极,而且人社部也承认企业年金规模小、受益面窄,与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要求不相适应。
     “截至2015年年底,企业年金的参保职工虽然已达2317万人,但相比7个亿的就业群体来讲,比例非常低。同时,虽然企业年金的累计结余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这部分涨幅大部分都是因为每年缴费基数的增加,也就是原有存量的增加而增加。在既有模式下,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已经建立得差不多了,后面再增加的企业数量不会太多,为此,修订内容应该着重增加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方面的内容。”上述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退休后可一次性领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规定意义不大。
      “企业年金可以一次性领取是个进步,但前提是要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这对于退休以后的老人而言意义不大。”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就目前来看,企业年金的产品配置依然是一个单位一个锅,企业年金需要在产品创新方面做些探索。比如,针对每个公司不同年龄阶层或者投资偏好的群体进行个性化的配置,年轻人距离退休时间比较长,可以对其企业年金进行激进型的配置,年纪较大的职工可以配置稳健型的产品,这样不光有利于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灵活的投资收益率同样有利于提高该制度的吸引力。
      据记者了解,此前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同样列有“可一次性领取”的内容,但并未对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进行限定。“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是此次新加进去的内容,但对于何为 商业养老保险 并没有具体界定,同时,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可行选择,但不应是唯一的选择。”孙博表示,根据国外的经验来看,退休后人员的企业年金可以转化成养老型公募基金或者银行理财产品,不一定是保险产品。在这方面,我国也应考虑将更多的适合老年人特征的金融产品纳入。此外,国外也允许个人将企业年金基金转移至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账户。


对于《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孙博建议,首先商业养老保险不应是企业年金一次性领取后的唯一选择;其次,企业因困难中断缴费后,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续缴纳,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提高职工自我养老保障水平。

有专家建议,在为企业减负的同时,应把税收优惠、评比奖励、补助等措施与企业年金相挂钩,让更多的企业职工受益,这才能让“第二支柱”真正立起来。而对于《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两种方案,记者采访过程中发现,相对而言方案二更可行,即明确企业年金是由国家制定政策、企业自主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管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本文关键词:企业年金 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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