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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案例

冒名务工 伤后工厂赔三成

作者:记者龙成柳,通讯员钟紫薇更新日期:2016-06-16 09:23:54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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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况: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 受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男子被判担主责

广州日报讯 (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钟紫薇)因担心自己年龄偏大不被录用,年近六旬的男子李某金冒用他人身份证进入常平镇某厂打工,后在工作中受伤。由于以他人名义入职,他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厂拒绝赔偿,双方闹上法庭。记者昨日从市第三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证入厂打工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即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工伤待遇金额的70%,工厂未能认真核实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支付30%。

劳动仲裁:

工厂全赔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4年6月,李某金到常平镇一工厂务工,由于担心自己年龄偏大不被录用,便用了一张名为“张挺”的身份证办理了入职手续,先做杂工,后操作油印机。工厂以“张挺”名义为李某金参加了社会保险。

2015年7月,李某金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65天。住院期间,工厂支付了护理费6500元、伙食补助费3900元,并垫付了医疗费31531.88元、鉴定费436元。

2015年12月,市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金的受伤事故为工伤,但因李某金入厂时所使用的身份证并非其本人的身份证,他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厂也不愿意对李某金进行赔付,2016年1月,李某金离职,同时向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工厂支付李某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21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427.50元;同时,工厂应负李某金工伤待遇金额的全责,即赔偿李某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500元。

工厂起诉:

责任应由员工承担

工厂对该裁决结果不服,向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厂方面诉称,李某金入职时,双方签订了《招聘合同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工资报酬、合同期限、试用期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主要条款,李某金请求工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李某金受伤后,工厂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了所有费用。

工厂认为,由于李某金使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导致工厂一直以他人名义为其缴纳费用。也正因为他的过错,导致他无法领取工伤补助,该责任应该由其自己承担。

法院判决:

员工过错在先担责七成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据此,法院认为,工厂应向李某金支付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12月16日(评残前一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另外,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李某金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并不影响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李某金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以他人名义入职,导致发生工伤事故时不能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即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工伤待遇金额的70%;工厂未能认真核实李某金的身份信息,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即应支付30%。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工厂向李某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491.6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968.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13142.48元。

本文关键词:工伤 工伤责任 工伤赔偿 冒用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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