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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案例

“工伤私了”后职工可以反悔吗

作者:更新日期:2017-02-13 09:26:2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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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况:在工作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工伤,尤其是一些高危工种,不仅工伤风险高,无任何保障的同时,务工人员维权意识低,在出现工伤时,容易与用工方采取私了方式解决问题。那么私了这种方式是否可取,又是否可以反悔?

◆案情回放

建筑工人出工伤后与包工头“私了”

刘某在邯郸市某建筑集团公司下属工程队工作。该建筑集团公司承揽了武安市各乡镇垃圾中转站建设工程。刘某于2015年8月,经包工头郭某介绍到团城乡垃圾中转站干活。双方口头协商,申请人从事抹灰工作,日工资160元。2015年9月27日,由于室外三脚架倒塌,刘某从高处坠落。包工头郭某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刘某右脚跟骨折。医疗费全部由包工头郭某支付。

出院后,刘某与包工头郭某自行协商私了解决,郭某再支付刘某5000元赔偿款,双方同意后在协议上签字。之后,刘某要求认定工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其与某建筑集团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经过审理后裁决,刘某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专家说法:

“私了”协议成为断案依据

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张雪敏律师认为,本案裁决刘某与某建筑集团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主要的事实依据是双方的“私了”协议。

法律政策依据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刘某受伤的工地是某建筑集团公司承揽的,该建筑集团公司把工程转包给了不具备有用人单位资质的自然人郭某。因此,某建筑集团公司应对郭某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刘某的用工主体为某建筑集团公司。

◆律师提醒:

三种工伤“私了”协议

可撤销或无效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可见,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但对于职工受伤后,在医疗期间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当事人对协议有异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平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判断。”张雪敏律师说。

律师提醒,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务必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具有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工伤赔偿私了协议为无效或者可以申请撤销: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做出协议的;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本文关键词:工伤 工伤私了 工伤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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