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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前申请”侵犯女工合法权益

作者:更新日期:2016-12-22 15:00:5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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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况:“女职工计划要求生育的,支行、部门要提前向总行申请,以便统筹安排工作。”近日,有网友反映,黄山屯溪农商银行于上个月发布通知,要求女性员工孕前需向上级申请。“怀孕还得单位同意?意外怀孕怎么办?”这则通知引起了争议。

“女职工计划要求生育的,支行、部门要提前向总行申请,以便统筹安排工作。”近日,有网友反映,黄山屯溪农商银行于上个月发布通知,要求女性员工孕前需向上级申请。“怀孕还得单位同意?意外怀孕怎么办?”这则通知引起了争议。

该银行作此规定,有着看似难以辩驳的理由,“提前做好人事安排、统筹安排工作”云云,都是冠冕堂皇的理由。说白了,不过就是将银行利益放在第一位,片面强调单位的效率至上,不能被任何员工的个人事务所干扰。银行作为金融企业,注重工作效率并没有错,但同时,出台任何一项涉及员工权益的规章制度,是否也该征求一下员工的意愿和诉求,体察所牵涉员工的切身感受呢?银行如果在拟定该规定前,充分虑及规定的可执行性、合理性和人性化,将员工的权益考虑在内,那么规定的实施与否,或者,是否作出相应的修正,做到银行利益与员工相协调,便不是难事。只是,现在一些管理者拍板作决策,凡事只考虑单位利益,漠视员工权益,所出台的规定被讽为奇葩,并不鲜见。

对“孕前申请”这样的粗暴“家规”来说,不能只当作一个冷笑话来看,更要将它置于法治的天平上来权衡。女性生育权受法律保护,这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有明文规定,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就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家法、家规”的约束力再大,也不可能超越于法律之上吧?可见,对这一侵犯女员工合法权益的规定,有关监管部门有必要介入,通过积极干预,将该银行的管理制度纳入法治轨道。

本文关键词:孕期 孕前申请 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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