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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前离职 无需承担防护用品折旧费

作者:更新日期:2016-12-15 16:21:1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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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况:我曾与一家化工厂签订过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直接从事车间生产。由于工作中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厂为所有职工购买、发放过防毒口罩、防毒工作服、防毒手套等防护用品。

提问: 

我曾与一家化工厂签订过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直接从事车间生产。由于工作中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厂为所有职工购买、发放过防毒口罩、防毒工作服、防毒手套等防护用品。

一个月前,因我在工厂工作不顺心,加之担心即使有防护用品的保护,长期在此也不可避免地会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遂提前30天向工厂提交了书面辞呈,要求解除还有一年到期的劳动合同。如今,工厂已经同意我的辞职要求,但以一套防护用品的正常试用期为3年,而我只干了两年,意味着该防护用品不得不被浪费为由,要我承担三分之一的折旧费。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解答: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无需承担防护用品折旧费。一方面,为你购买防护用品是工厂应尽的法定义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也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也就是说,基于你在工作中需要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会对身体造成伤害,不仅你有权据此要求工厂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而且工厂自身也必须无条件地主动为你提供,尤其是所需费用必须从工厂“专项经费”中开支,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转嫁于你。

另一方面,工厂无权向你索要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在于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并非违法,即使劳动者的辞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也就是只要劳动者按照对应时间、对应方式辞职,便在合法之列。正因为你已经提前30日向工厂提交了书面辞呈,决定了你的行为当属合法,公司无权要求你承担折旧费。

本文关键词:劳保物资 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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