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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更新日期:2016-12-06 08:32:06来源:
需要做业绩的劳动者,或许碰到公司执行“末位淘汰”制度时候,一旦劳动者处于末位,就是不胜任工作?当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他们应该怎么做?
“末位淘汰”制度,就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的一个考核标准,然后对员工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辞退的一种管理方法。
“末位淘汰制”属于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范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获得法律的认可,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其一,制定程序合法。其二,履行告知义务。由于“末位淘汰制”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将其制定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履行前述的制定程序和公示义务,才可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成为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依据。
因为末位总是客观存在的,每次考核,总会有人居于末位,考核不合格不能直接等同于不胜任工作。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业绩居于末位,就主张其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到,即使考核居于末位的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无权直接解除合同,而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规定,“2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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