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扫二维码即可获知最新消息哦!
作者:未知更新日期:2016-08-12 17:26:58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刘小姐在深圳某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任职销售副总助理,主要负责公司各大区域销售分公司的季度业绩报告,催收相关数据、整理报告、提交报表、存档等工作。2012年3月,刘小姐和销售副总对年度考核评价不一致,发生激烈争执,于是提出离职申请。
刘小姐离职后,销售副总发现本年度的《区域销售经理年度任务书》文件没有交接,这样导致销售经理人员的考核目标无法分解,考核就没有依据。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刘小姐沟通,刘小姐表示文件已经提交销售副总。因此,影响公司季度的绩效考核工作。2012年4月中旬,公司要求刘小姐承担赔偿责任,扣发刘小姐的3月份工资,2011年年终奖金。
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离职工作交接没完成,公司可以不支付工资吗?
【知识点讲解】
离职交接管理,是从员工正式提出离职申请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完毕的整个过程。
从员工的角度而言,员工应配合公司做好工作的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正式员工应提前一个月申请,获批准后,按公司的要求进行离职交接。从公司的角度而言,要做好人员的招聘和交接工作,确保人员到位以及工作和文件的交接。
如员工确实无意在公司工作,应该安排交接手续,并签字确认交接的工作和事项。人力资源部应做好面试沟通和离职分析。
【本案评析】
本案例中,员工离职工作交接没完成,公司不可以不支付工资。公司不能因为怀疑刘小姐有销售经理的年度任务书的嫌疑而扣发2011年年终奖,3月份工资。
但是,如果能证明刘小姐存在不交接工作文件的行为,并且确实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索赔相应的经济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和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拒不交接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为了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交接工作,可以与其约定工资等在工作交接完毕后予以正常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该按照约定每月给员工发放月度工资,因此公司以员工离职工作没有交接完成,不支付工资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
3、若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4、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5、转载请注明来源:郧西人力资源网 http://yx.0719hr.net